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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廖春玉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再輝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廖威翔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