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黃心葳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 號10樓之1 」,此有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