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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紀美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昆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聲請人資料,及概稱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請准閱覽卷宗(聲請閱覽卷宗部分,另為准許),及聲請錄音光碟等語,並未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部分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