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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美鈴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豐佳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