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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沈暉勛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被 告 沈光姓

沈秋葉林秋仲(林信儐之繼承人)

林春安(林信儐之繼承人)

沈復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68元,業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審理在案,惟嗣後又撤回對多名被告之訴,致目前訴訟標的金額為62,264元,已於10萬元以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