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紀美鈴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比對筆錄與錄音內容,故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月11日勞動調解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5號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勞動調解事件之當事人,並於112年1月19日具狀聲請交付112年1月11日之勞動調解程序法庭錄音內容,惟依前揭規定,勞動調解程序非屬法院內開庭之程序,故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勞動調解期日所進行程序之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