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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采忻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學坤即隆昇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5,1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370元(計算式:12,555元×2/3=8,37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5元(計算式:12,555元-8,370元=4,185元)。另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審起訴標的金額為1,587,744元(計算式:1,409,008+178,736=1,587,744),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0元,上訴人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3,580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7,765元(計算式:3,580元+4,185元=7,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