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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林楨賀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員工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因該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之訴訟類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