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受裁定人即原 告 陳藝甄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2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原請求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共計2,085,216元(本院卷三第191頁),嗣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共計6,647,652元(本院卷三第337至343頁)【擴張請求之金額分別為:醫療費用127,119元(計算式:擴張後為127,119元-原請求0元=擴張127,119元)、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工資賠償311,549元(計算式:擴張後為505,485元-原請求193,936元=擴張311,549元)、勞動能力減損「最低」請求賠償金額4,095,388元(計算式:擴張後「最低」請求賠償金額4,095,388元-原請求0元=擴張4,095,388元)、失能賠償金額28,380元(計算式:擴張後為1,419,660元-原請求1,391,280元=擴張28,380元)】。是原告擴張請求之金額為4,562,436元(計算式:6,647,652元-2,085,216元=4,562,436元),就上開擴張請求之金額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