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紀美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間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1,7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