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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賴冠伶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15原 告 劉培玉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被 告 劉水香被 告 劉依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故扣減權利人對扣

義務人行使扣減權,其回復之特留分應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本件原告主張回復特留分,並未就全部遺產為之,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至112年10月20日前,補正其聲明及主張,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