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抗 告 人 王振平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誼妙間因聲請變更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