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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5,44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