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清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章程條文修改對照表「修改後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相對人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章程條文修改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原章程、變更後之章程、章程條文之修改對照表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3條之規定,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檢察官認為對該捐助章程所為之修正內容無意見,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2日雲檢亮寬敦112民參4字第1129036170號函在卷可查,本院亦認為本件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合於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違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另本件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內容,業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許可在案,有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1日府教社二字第1122454187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章程如附件「修改後章程」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