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張麗善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第十屆董事長。基金會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財產,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基金會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變更前捐助及組織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及變更後捐助及組織章程等件在卷可按,故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