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歐旂翰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呂亮毅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歐旂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歐旂翰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