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郭碧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明、潘宜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庭期之開庭內容,有刑事急用之用途,請准聲請人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前曾聲請交付本院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2年11月13日112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准予交付在案,聲請人已於112年11月14日到院領取法庭錄音光碟完畢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本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聯單附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8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卷可稽,聲請人本次再度聲請交付同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已屬重複請求,復未提出證據釋明再次取得該期日之法庭錄音之必要性,僅概稱有刑事急用等語,更未敘明其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無從准許。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