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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沈輝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及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查,聲請人固係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676 號拆屋還地訴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被告,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然其僅陳稱要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云云,並未具體敘明其法律上之利益,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之理由,是其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