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陳聰進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