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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陳林綉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六童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927元【計算式:(995.30㎡2,700元1/10)+〔(389.88㎡+572.56㎡)2,700元1/3〕=1,134,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