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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吳瑞斌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芳林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3,800元【即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041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之鑑價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