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郭尚定即郭榮中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勝鴻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關於訴之聲明後段:將收攤位租金二分之一及租金給付原告部分】,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雲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