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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林建成法定代理人 林安諒訴訟代理人 邱世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超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兩造間民國108年12月16日贈與契約之標的物其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兩造間之贈與契約、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另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市○○里○○路00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