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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張淑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睿謙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11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67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