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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施秀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商號即雲嘉機械工程行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不存在,該車輛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