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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施秀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商號即雲嘉機械工程行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即依原告所陳請求返還車輛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