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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王乃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44,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