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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方錦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00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王00等移轉登記予原告之不動產標的物其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5、38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另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0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另補正被告王00三人(即現雲林縣○○鎮○○段000○000○號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暨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