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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方錦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1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5,567元【計算式:〔(42.19㎡+41.95㎡)17,000元〕+〔(42.64㎡+21.55㎡)17,000元6/9〕+251,100元+246,600元=2,655,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