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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彬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張為東簡承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