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何惠君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能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430元【計算式:〔(96.16㎡+887.36㎡+56.82㎡)7,300元1/35〕+(83.65㎡7,300元)+349,800元=1,177,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