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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林俊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軍顯間請求給付承包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給付承包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