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文即陳麗梅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4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陳俐文即陳麗梅等間就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8建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0號)建物,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猛炫應將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陳俐文即陳麗梅所有,是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900元【計算式:(128.00㎡10,300元)+122,500元=1,440,900元】;而原告對被告陳俐文即陳麗梅迄本件訴訟繫屬日即112年8月18日止,尚有770,248元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債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770,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