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陳木全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乃言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關於先位聲明第三項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段0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