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饒明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即依原告所陳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