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95,2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0元,另原告第二項聲明與首開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9,195,200元【計算式:19,195,200元+20,000,000元=39,195,2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5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