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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宏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