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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鐘于涵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皇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19元【計算式:(5,117㎡4,700元104/500005)+295,300元=545,4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3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