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鄭裕範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關於兩造間合建契約部分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及雲林縣斗六市林頭段1305、1305-1、1306、1306-2、1307、1308、1308-2、1309、1309-1、1309-2、1309-3、1309-4、1309-5、1309-6、1309-7、1309-20、1309-2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另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市○○里○○路00巷0○00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