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張勝智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錦秀、張欽梁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47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3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952元,原告僅繳納33,472 元,尚不足128,4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