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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蔡文魁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律師公會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原告會員資格存在於被告雲林律師公會,核其性質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上訴訟,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尚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佑怡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