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范正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炎煌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7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