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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黃世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富勝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5,230元應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