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甘佳代被 告 吳宇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