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輝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輝彥間請求給付共有物之收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2,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