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擇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禾榛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2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