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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訴訟代理人 黃思翰上列被告與本訴原告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