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志全等二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應補正之事項,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附表:
㈠、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勿遮隱)。
㈡、補正被告完整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以資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