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蔡爾真原 告 蔡旻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被 告 蔡美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