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蔡爾真原 告 蔡旻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被 告 蔡美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2-22